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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吉林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7-14 15:29:47 作 者: 來 源: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關于“推動制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法律”要求,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開展了“社會信用條例”的立法研究,并形成《吉林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質量,現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13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寄至:吉林省長春市凈月開發區和美路與生態大街交匯吉視傳媒樞紐中心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信用處,郵編13011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信用立法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creditjilin@163.com。

       

      附件:《吉林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吉林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社會信用信息的采集與歸集

      第三章 社會信用信息的披露與查詢

      第四章 信用激勵與信用約束

      第五章 信用主體權益保障與信息安全

      第六章 信用服務與監督管理

      第七章 社會信用環境建設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規范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實現社會信用信息資源共享,保障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提升全社會誠信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信息的采集與歸集、披露與查詢,信用主體權益保障與信息安全,信用激勵與信用約束,信用服務規范與監督管理,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定義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遵守法定義務或者履行約定義務的狀態。

      第四條【基本原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應當遵循政府推動、統籌規劃、社會共建、培育市場、信息共享、依法管理、強化應用和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原則。

      社會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必要的原則,確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與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負責本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所屬的省信用信息綜合服務機構具體負責省級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社會信用信息,依法提供社會信用信息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與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強化應用】依托省大數據平臺,整合、挖掘社會信用信息資源,建立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創新開展信用查詢、信用產品服務、區域及重點領域信用監測等信用大數據服務。

      第七條【區域合作】推動建立區域信用合作機制,推進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評價結果互認,加強跨區域信用聯合激勵和懲戒。

       

      第二章 社會信用信息的采集與歸集

      第八條相關定義】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群團組織等(以下簡稱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職、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于識別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市場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以下簡稱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于識別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九條信用主體標識】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社會信用信息的歸集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信用信息的唯一標識;自然人社會信用信息的歸集以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作為關聯匹配信用信息的唯一標識。

      省信用信息綜合服務機構建立以信用主體唯一標識的信用主體的信用檔案,信用檔案的內容分為基礎信息、正面信用信息和負面信用信息。

      第十條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管理】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明確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圍、信息提供單位、共享開放屬性等要素。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與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負責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編制要求。

      省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系統公共信用信息進行全面梳理,并按照編制要求,負責本系統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編制、動態更新等工作。

      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與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對省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門報送的公共信用信息目錄進行匯聚、審核后,形成全省的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經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后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本區域內未納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個性化公共信用信息進行梳理,編制本地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

      擬納入目錄管理的項目內容可能減損信用主體權利或者增加信用主體義務、社會影響較大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一條目錄基礎信息】信用主體的下列信息應當作為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中的基礎信息:

      (一)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注冊備案信息、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知識產權出質登記、行政許可、商標注冊、企業年報信息、納稅信息、社保繳費信息、公積金繳存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公用事業繳費信息等;

      (二)自然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信息、職業資格信息等;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作為基礎信息予以歸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條目錄正面信用信息】信用主體的下列信息,應當作為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中的正面信用信息:

      (一)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授予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評定的信用優秀等級的信息;

      (三)遵守向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的信用承諾的信息;

      (四)慈善捐贈活動等信息;

      (五)參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等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正面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目錄負面信用信息】信用主體的下列信息,應當作為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中的負面信用信息:

      (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

      (二)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的信息;

      (三)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信息;

      (五)無正當理由欠繳公用事業費,經催告后超過六個月仍未繳納的信息;

      (六)欠繳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社會保險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七)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的信息;

      (八)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侵害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信息;

      (九)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養老托幼、城市運行安全等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直接相關的領域,發生責任事故被監管部門處理的信息;

      (十)被監管部門處以市場禁入或者行業禁入的信息;

      (十一)違反向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的信用承諾的信息;

      (十二)被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約談的記錄;

      (十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被各行政機關列入各部門異常經營名錄管理的信息;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負面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省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按照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在辦理注冊登記、資質審核、日常監管、公共服務等過程中,及時、準確、全面記錄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歸集整合本系統市場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報送給省信用信息綜合服務機構,歸集至省級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和省級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縣(市、區)級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負責歸集整合本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報送給市(州)級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市(州)級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負責歸集整合本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報送給省級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對報送的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報送的具體辦法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市場信用信息的歸集】建立信用信息自愿注冊機制,市場主體可以在省信用信息綜合服務機構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冊資質證照、市場經營、合同履約、社會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對信息真實性主動公開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

      行業協會、社會組織根據管理和服務需要應依法記錄會員企業、入駐經營者等的市場信用信息,并授權省級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對相關信息進行整合、共享與應用。

      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采集市場信用信息,涉及征信業務的,應當遵守征信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六條禁止性規定】信用服務機構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采集的市場信用信息屬于個人信息的,應當經本人同意并約定用途,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依法公開的信息除外。

      禁止采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除明確告知信用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外,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信息。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社會信用信息的披露與查詢

      第十七條信用信息披露方式】社會信用信息通過依法公開、政務共享、授權查詢的方式在省級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進行披露。

      依法公開信息是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無需信用主體授權即可公開發布;政務共享信息是供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和服務職能的組織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共享使用;授權查詢信息是經信用主體的書面授權方可進行查詢,并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八條信用信息披露途徑】依法應當公開的社會信用信息,通過省級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和各相關部門對外發布信息的平臺向社會公開公示。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社會信用信息原則上對外公開公示,國家和省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自然人的社會信用信息原則上不對外公開公示,可以通過授權查詢、政務共享的方式披露,國家和省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行政處罰信息披露期限】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在省級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最短公示期限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一年。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在省級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最短公示期限為六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三年。

      不良信用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屆滿后,應當在信用主體的信用檔案中及時刪除該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信息的查詢途徑】省信用信息綜合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并公布社會信用信息查詢服務規范,通過省級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門戶網站、移動終端、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查詢情況應當記載并自查詢之日起保存三年。

      第二十一條信息的查詢權限】信用主體提供有效身份證明享有查詢自身社會信用信息的權利;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按照合理行政的原則依法查詢信用主體的社會信用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法人和其他組織非公開的社會信用信息的,應當經被查詢單位書面同意后,在省信用信息綜合服務機構查詢;查詢他人非公示的社會信用信息的,應當取得信用主體的書面授權并約定用途。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信用激勵與信用約束

      二十二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建立政府和社會聯動,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加強信用分類監管,營造社會誠信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與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用聯合獎懲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各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本部門信用聯合獎懲的發起、響應和反饋工作。

      二十信用獎懲清單】信用聯合激勵和懲戒實行清單動態管理制度。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依據管理職能和權利清單,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信用聯合獎懲事項,制定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標準,形成本部門、本地區誠信典型范圍清單、嚴重失信行為及主體范圍清單、守信激勵政策措施清單、失信懲戒政策措施清單(以下簡稱“四張清單”)。

      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整理匯總各地區、各部門“四張清單”,形成省級“四張清單”。清單實施動態管理,根據法律法規、機構和職能等調整情況,及時調整更新。

      清單內容應明確信用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的具體事項、實施對象、實施手段、實施主體和實施依據等內容。清單應在各級政府部門門戶網站公開,并報送省級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

      二十四信用獎懲對象認定程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按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標準認定相關領域信用聯合獎懲對象。

      依據認定標準確定的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守信聯合激勵對象。有異議的,由認定機關或者組織核實。

      按照失信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應將行政處罰信息劃分為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和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依據認定標準確定的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應當以書面方式履行事前告知程序。有異議的,由認定機關或者組織核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布嚴重失信名單的,應當同時公開名單的列入、移出條件和救濟途徑。

      第二十五條守信激勵措施】對列入誠信典型范圍清單的信用主體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列為聯合激勵對象的信用主體,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辦理適用信用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時,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的,應予即時辦理。申請人信用狀況較好、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但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二)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同等條件下給予政策支持或傾斜。對符合要求的信用主體,在申報項目專項資金、發展資金、政府投資補助額度、項目貼息、科技計劃立項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三)在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國有土地出讓等活動中,同等條件下給予政策支持或傾斜;

      (四)各級行政機關應根據監管對象的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對監管對象實行信用分類監管。對符合條件的誠信企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方式或檢查頻次;

      五)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向金融機構推薦被列為聯合激勵對象的信用主體,促進金融機構與誠信企業加強融資合作;

      (六)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級;

      在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領域對誠信個人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便利;

      (八)在人員招錄、任用、職稱評定、考核評優等工作中,同等條件下給予政策支持或傾斜;

      )各地各部門應將誠信信用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及時在政府網站和省級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在會展、銀企對接、名牌產品評選、企業榮譽稱號評比等活動中重點推介誠信企業;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一般失信懲戒措施】對違反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但尚未達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信用主體,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就相關聯的事項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不適用簡化程序;

      (二)在財政資金資助等政策扶持中,限制享受相關便利化措施; 

      (三)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關便利化措施; 

      (四)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減分、降低信用等級等;

      (五)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六)取消已經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七)限制參加政府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七條嚴重失信懲戒措施】對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納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名單的信用主體,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其他組織除可以采取針對一般失信行為信用主體的懲戒措施外,還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相關聯的事項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限制進入相關市場;

      (二)限制進入相關行業;

      (三)限制開展相關金融業務;

      (四)限制享受相關公共政策;

      (五)限制參加政府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六)撤銷榮譽稱號;

      (七)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活動;

      (八)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九)限制享受政府相關優惠政策;

      (十)限制享受財政資金扶持或者補貼;

      (十一)限制參加相關任職資格的評定;

      (十二)限制高消費、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

      (十三)限制出境;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采取前款規定的懲戒措施時,應當與信用主體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嚴重失信雙重責任】對企事業單位嚴重失信行為,在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的同時,記入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

      在對失信企事業單位進行聯合懲戒的同時,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促進聯合獎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據信用聯合獎懲對象認定標準對本級、本行政區域確定的誠信典型和嚴重失信主體,發起省、市、縣三級協同聯合激勵和懲戒。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既是信用聯合獎懲的發起部門也是實施部門,相關部門有義務響應信用聯合獎懲的發起和落實相關實施措施。

      省級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應利用國家統一信用信息數據共享平臺,及全國各省(區、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形成的信用主體相關失信信息,發起跨區域信用聯動懲戒。

      第三十條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對下列事項的管理中,應當查詢相關信用主體的社會信用信息、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或者購買信用服務,將信用主體的信用記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第三方信用評價和信用報告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

      (一)行政審批、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

      (二)食品安全、藥品安全、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產品質量、工程建設、勞動保障、稅收管理、房地產市場管理、醫療衛生、教育科研、中介服務、信息消費、股權投資、融資擔保、合同履約等領域的監督管理;

      (三)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財政資金扶持、專項資金安排、國有土地出讓、表彰獎勵等社會管理活動;

      (四)人員招錄、任用等內部管理活動;

      (五)需要查詢、共享或者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其他事項。

      對因不查詢失信市場主體“黑名單”信息而導致決策或者工作失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相應行政機關要依法追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一條市場機制促進聯合獎懲】市場主體應在開展金融活動、市場交易等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防范交易風險。

      市場主體可以根據交易對象的信用狀況,對守信信用主體采取優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措施。對失信信用主體采取取消優惠、提高保證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第三十二條行業協會促進聯合獎懲】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建立誠信承諾和自律公約制度,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建立會員信用檔案,與市場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信用評價和信用分類監管,加強行業信用管理。

      依據協會章程對守信市場主體采取重點推薦、提升會員級別等激勵措施,對失信市場主體采取業內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會員級別、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主體權益保障與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條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與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建立信用信息侵權責任追究機制、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機制,保障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三十四條信用主體知情權】信用主體有權知曉與其社會信用信息相關的采集、使用等情況,以及其信用報告載明的信息來源和變動理由。

      自然人有權每年從采集、歸集其社會信用信息的機構免費獲取兩次本人的信用報告。

      信用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信用信息使用單位采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自然人信用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用主體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用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向信用主體提供相關服務的,不得將該服務與其無關的社會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綁,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信用主體接受服務。

      第三十五條異議申請】信用主體認為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記載或者披露的社會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信用信息綜合服務機構書面或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門戶網站網上在線提交異議申請:

      (一)信用主體的社會信用信息記載與事實不符、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

      (二)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失信信息超過公示期限仍在公示的;

      (四)不符合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條件而被列入或未被移出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異議處理 縣級以上信用信息綜合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發現記載的信息與信息提供單位所報送的信息確有不一致的和因本級信用信息綜合服務機構原因造成錯誤的,應立即更正,并將更正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或通過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門戶網站網上告知申請人。

      發現記載的信息與信息提供單位所報送的信息一致的,將異議申請轉交信息提供單位核查處理。信息提供單位應當自收到轉來的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作出異議處理決定書并書面或通過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門戶網站網上告知申請人和省信用信息綜合服務機構。

      申請人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申請復核。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或通過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門戶網站網上告知申請人。

      異議申請處理期間,省信用信息綜合服務機構和市場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社會信用信息查詢結果或者信用報告時,應當對存在異議的信息予以標注。

      因錯誤認定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錯誤采取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申請】失信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

      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后,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后,行政相對人應按照《“信用中國”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流程》申請信用修復。行政相對人須按《“信用中國”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指南》的規定,向行政處罰歸屬地信用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

      對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將按最長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做出失信行為認定的各級行政機關或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制定本領域失信行為信用修復的具體辦法,明確信用修復的條件、方式、程序以及證明材料,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處理】做出失信行為認定的各級行政機關或信息提供單位應當自受理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處理。

      信用修復申請符合信用修復有關規定的,各級行政機關或信息提供單位應當作出信用修復書面決定,報送到省信用信息綜合服務機構進行復審,復審通過后將信用修復書面決定送達信用修復申請人。省信用信息綜合服務機構自收到信用修復書面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失信信息中予以標注,并附相關證明文件。

      信用修復后,信息主體不具備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條件的,各級行政機關或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及時將其移出名單,終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三十九條【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與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的處置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社會信用信息采集、歸集、披露和應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信息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社會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機制;

      (二)建立社會信用信息查詢制度規范;

      (三)建立社會信用信息管理保密審查制度;

      (四)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信息安全的其他規定。

      四十條【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禁止性行為各級信用信息綜合服務機構、社會信用信息提供、查詢應用單位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一)違反權限和程序查詢公共信用信息;

      (二)篡改、虛構、違規刪除公共信用信息及查詢日志;

      (三)泄露、使用、買賣未經授權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信用服務與監督管理

      四十一條【行業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相關政策,規范和引導信用服務機構發展,培育信用服務機構和信用服務市場。

      本條例所稱信用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企業或個人征信、信用評級、信用管理咨詢、信用風險管理等信用相關經營活動,向社會提供信用產品和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四十二條 【信用服務機構監管】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與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應對信用服務機構進行登記備案管理,建立專門的信用檔案,建立信用服務機構信用承諾制度和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制度。應對信用服務機構信用承諾履行情況進行年度檢查、輿情監測。應對信用服務機構實施分類監督管理,建立信用服務機構準入與退出機制。

      對違法違規的信用服務機構和不具備相應資質、以信用名義開展信用服務的機構嚴厲查處、清理,營造良好的信用服務市場經營環境。

      對于嚴重失信信用服務機構,以及冒用信用服務等名義,出具虛假信用報告,或以承諾修復企業信用、提高企業信用等級等名義違規收費等公開行騙行為的,依法依規實施市場禁入,并實施聯合懲戒。

      四十三條  【信用服務機構合規經營】信用服務機構采集、處理社會信用信息、提供信用產品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審慎和獨立的原則,依法依規接受監督管理。

      信用服務機構在境內采集的信用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應當在境內進行。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信用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信用服務機構不得通過虛假宣傳、承諾等級等方式承攬業務,不得對信用主體進行惡意評級。

      四十四鼓勵信用服務應用】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應當在有關的資質認定、年檢年審、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政府投資、政府貼息、政府補助和項目審批等活動中,優先使用合規經營、有市場公信力的信用服務機構的信用服務和產品。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在重點行業管理中應引入信用服務機構參與信用監管,為行業信用檔案建設、備案、資質準入提供信用服務,提供行業信用狀況監測報告。

      引導信用服務機構運用大數據技術促進社會信用與大數據融合發展,開發和創新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用產品,擴大信用產品適用范圍,促進信用服務業良好發展。

      四十五條【公共數據的市場應用】在符合信息安全規定、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信用服務機構經信用主體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的授權許可,省信用信息綜合服務機構可以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信用服務機構開放公共信用信息。

      省信用信息綜合服務機構可向簽署協議的信用服務機構通過開發接口、批量供給的方式,提供政務共享信用信息數據,進行市場應用開發,提供多元化的社會信用信息服務。

      省信用信息綜合服務機構可以優先向為政務服務、公共服務、民生服務和中小微企業服務等領域提供信用產品和服務且有市場公信力的信用服務機構開放可以共享的信用信息數據,降低信用服務機構獲取信用信息的成本。

      四十六條【信用行業自律管理社會信用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推動信用領域行業標準、技術規范和管理規范的制定,編制行業統計報告,開展宣傳培訓、政策建議以及行業信息發布等活動,提升行業服務能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社會信用環境建設

      第四十七條【政務誠信建設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建立和完善信用承諾制度、政務信息公開制度、政務信用信息共享應用制度和信用監督制度等政務誠信制度體系。

      優化重點領域政務誠信環境,推進政府采購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領域、招標投標領域、招商引資領域、地方政府債務領域、街道和鄉鎮行政管理等領域政務誠信建設。

      第四十八條【政務誠信檔案制度】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政務主體信用檔案,及時、準確、規范、完整地記錄政務主體履行職責、政府守信承諾、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等履行情況,以及在履職過程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

      建立公務員信用檔案,及時、準確、規范、完整地記錄廉政信息、年度考核結果、社會服務情況、人民群眾滿意度、社會公信度等綜合評價結果,以及履職過程中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

      將信用記錄作為干部考核、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對造成政務失信行為的主要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四十九條【政務誠信監督問責機制縣級以上各級行政機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合同、協議,不得以政府換屆、部門或者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違約。因政府和有關部門責任導致不能履行、不能兌現,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導致不能履行、不能兌現,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補償。需要賠償或者補償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與市場主體簽訂書面協議,并依法納入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政府違約失信問題清理整治,建立政府違約失信問責機制,將信用體系建設作為重要指標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各級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將辦理和落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情況作為政務誠信建設的重要考核評價內容。

      第五十條商務誠信建設】推進商務誠信建設,重點推進消費領域、電子商務、外貿易、服務貿易和對外投資合作等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失信行為聯合查處機制,弘揚契約精神、降低交易成本、防范信用風險、規范市場秩序、營造誠信市場環境。

      有條件的企業應設立信用管理部門,配備信用管理人員,促進企業自覺履行誠信義務,防范信用風險。

      第五十一條信用承諾制度】建立信用承諾制度,鼓勵市場主體在辦理行政許可等事項時做出守信承諾,記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并接受社會監督。實行信用承諾的具體行政審批事項,由縣級以上審批改革部門根據各自權限,會同相關行政審批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在辦理適用信用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時,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的,應予即時辦理。申請人信用狀況較好、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但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市場主體書面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可視情況對其采取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給予警告和罰款、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等措施。

      第五十二條信用分類監管】各級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查詢社會信用信息或者購買信用服務,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信用狀況。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等為依據,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開展信用分類監管。

      針對不同信用等級、風險等級的監管對象采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信用風險一般的市場主體,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第五十三條【社會誠信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以醫藥衛生和計劃生育領域、社會保障領域、勞動用工領域、教育、科研領域、文化、體育、旅游領域、知識產權領域、環境保護和能源節約領域、社會組織、互聯網應用及服務領域等國家確定的領域信用建設為重點,建立健全信用檔案,實施信用聯合獎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以公務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律師、會計從業人員、注冊會計師、統計從業人員、注冊稅務師、審計師、評估師、認證和檢驗檢測從業人員、證券期貨從業人員、上市公司高管人員、保險經紀人、醫務人員、教師、科研人員、專利服務從業人員、項目經理、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導游、執業獸醫等國家確定的重點人群職業信用建設為主要對象,建立完善信用記錄,推廣使用職業信用報告,引導職業道德建設與行為規范。

      第五十四條【司法公信建設縣級以上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司法公信建設,推進司法公開、加強司法執法和從業人員誠信建設、健全司法監督工作機制,維護公平正義,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加大司法公開力度。推進審務公開,貫徹落實公開審判原則,推進強制執行案件信息公開;深化檢務公開,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完善警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辦案的制度規范、程序時限等信息。。

      加強司法執法和從業人員誠信建設。完善司法執法人員辦案質量終生負責制、執法辦案考評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執法檔案管理制等制度。建立司法執法人員執法檔案,落實獎懲制度。

      健全司法監督工作機制。加強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行政訴訟、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以及民事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加強人大監督及政協和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加強輿論監督,建立健全政法機關新聞發布制度,建立與新聞媒體常態溝通聯絡機制及輿情快速反應機制。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社會信用信息采集、歸集、查詢和使用等過程中侵犯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行政部門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可以向有權機關提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處理建議。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公共信用信息目錄;

      (二)未履行報送、歸集和披露信用信息職責;

      (三)未根據履職需要查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報告;

      (四)篡改、虛構、泄露、竊取和買賣信用信息的;

      (五)未履行異議信息處理、信用修復職責;

      (六)未落實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七)未建立社會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保障信息安全職責;

      (八)其他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違反本條例上述規定,有關部門未予以行政處分的,由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提交政府監察委員會予以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市場信用信息提供、使用單位責任】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市場信用信息提供、查詢和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與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可以向有權機關提出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理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采集、歸集信用信息;

      (二)違法獲取、傳播和出售信用信息;

      (三)篡改、虛構、泄露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

      (五)未經許可或授權查詢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信息;

      (六)偽造、變造信用主體授權證明的;

      (七)拒絕、阻礙征信業、信用評級業主管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八)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八條【法律責任指引性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五十九條【實施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吉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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